问题 | 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卫生间的规定 |
释义 | 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卫生间的规定是: 1、卫生间应当与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2、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避免食品接触不洁物。 3、具有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 除此以外,从事小餐饮服务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1、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食品经营场所设在室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间; 3、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4、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5、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6、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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