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多次销售的执行顺序 |
释义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二)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三)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法律分析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拓展延伸 不动产多次销售的法律程序与要求 不动产多次销售涉及的法律程序与要求包括多个方面。首先,执行顺序应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在进行多次销售时,必须确保合法的产权转移和交易程序。这可能涉及到合同签订、产权登记、审批手续等。其次,法律要求可能包括对不动产的抵押、担保或其他约束的处理。在多次销售过程中,必须确保所有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此外,相关法律还可能规定了对于不动产的评估、定价和交易费用的要求。最后,法律程序可能还包括对于交易当事人的资格、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总之,不动产多次销售的法律程序与要求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保障。 结语 在不动产多次销售中,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判决。根据买受人的请求,如果已受领交付并确认所有权已转移,应予支持。对于未受领交付但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也应支持其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同时,对于未受领交付且未支付价款但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不动产多次销售涉及的法律程序与要求包括执行顺序、产权转移手续、不动产评估定价等,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安全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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