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如果共同贷款,但其中一方名下有房产,如果对方能证明婚前双方认可该房屋为共同所有,出资也是共同的,则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原则处理。 法律分析 离婚时,如存在共同贷款,但其中一方名下拥有房产,如果配偶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婚前双方都认可购买该房屋为共同所有,并且共同出资购房,那么即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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