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工程签证的内容应尽量保证详细,包括签证的原因(含引用资料的编号)、 位置、尺寸数量、日期、所用材料、结算方式、结算单价等等,签证单后必须附造成本次签证的原始资料,如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业主联系单等,否则不予签证。 (2)未经设计及甲方人员书面同意,施工单位自行提高某些材料的用料要求,应坚决不予签证。 (3)同一工程内容重复签证,此类签证尤其体现在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单上,要切记只要能在竣工图中体现出来的,-律不予签证,要求按竣工图结算。否则会造成竣工图和签证中重复计算。 (4)凡定额及有关文件中已有规定的项目,不须再另行签证,如一东配包含在包干费、综合费、它费中,或已包含在定额或综合单价中,但现场人仅另签证此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