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育津贴高于工资怎么办 |
释义 | 根据武汉市生育保险条例,单位不能以予补发差额的方式,将生育保险费用于职工福利进行统筹。而每个省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在海南省,如果员工的生育保险费高于工资,则必须全额发放给休假员工,不得截留。 法律分析 这个不一定,按照武汉市的生育保险条例,单位可以不以予补发差额,而归于职工福利进行统筹。每个省份规定不一样,海南省就明确规定,高于工资的,必须全额发放给休假员工,不得截留。 拓展延伸 生育津贴能发多少?按武汉市的生育保险条例,单位可以不以予补发差额,而归于职工福利进行统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生育津贴是指在女职工生育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女职工的工资性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生育津贴的标准为:女职工分娩前八周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九十;分娩后八周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九十。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生育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同时,用人单位也不得将生育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中统筹。因此,单位不可以不给予生育津贴而将其纳入职工福利费中统筹。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重要收入来源,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女职工生育津贴,并不得将其纳入职工福利费中统筹。 结语 不同地区和不同单位的生育保险政策存在差异,但都旨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在执行生育保险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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