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保护税有哪些优惠政策有哪些?? |
释义 | 环保税减免优惠政策有哪些如下: 1、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2、对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章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 3、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章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有下列情形,不属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章,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章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五项免税规章,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其次,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章排放标准的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章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章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章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五项免税规章,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章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章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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