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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伤残军人保险补偿
释义
    一、一级至四级残疾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二、七级至十级残疾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部队评残标准补偿金,军人因工伤评残九级,在复原的时候,部队会进行赔偿。 包括9个月的本人 工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五十三条 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民兵执行战备勤务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因执行国防勤务伤亡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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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7: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