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法院判错案是否可以再审 |
释义 | 可以进行再审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的判决属于生效判决,不可以上诉。但对于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仍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当事人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错误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认为判决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也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进行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经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情形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下列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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