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权为民所用的政治觉悟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政的自觉性还不够强,对优化政治生态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少数干部对规章制度缺少敬畏感。2、对违反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的现象监管不到位。对干部的监督管理特别是科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仍需进一步加强。3、权力“家底”晒得不充分,接受群众监督的方法和措施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不严不实的具体表现严以用权方面存在问题不严不实的具体表现严以用权方面存在问题。简政放权的具体措施仍需进一步深入落实。4、把权力真正用在为民办实事解难事上的力度不够。存在有些部门比待遇、比消费、比办公条件的现象。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