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的期限是多少时间? |
释义 | 三个月,留置期限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监察法》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 采取留置措施后,是否要通知被调查人家属? 采取留置措施后,被留置人与外界失去联系,如果监察机关不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他们可能会误以为被留置人已经失踪或死亡,引起不必要的猜测。所以监察机关应该及时通知家属。 《监察法》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上述所称的“有碍调查”,主要是指通知后可能发生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情况,如被调查人被留置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或被留置人员的家属与其犯罪有牵连的,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可依规依法暂不通知单位和家属。但有碍调查的情形消除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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