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析监护人在指定过程中面临的争议及解决方法 |
释义 | 如何指定有争议的监护人及意定监护办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争议的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应在依法具备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在确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权益可由临时监护人保护。意定监护流程包括自主选定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协议生效后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分析 一、对监护人的确有争议的怎么指定 1、对监护人的确有争议的,有关个人或者是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意定监护办理流程 (一)在被监护人尚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自主选定监护人; (二)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三)双方去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四)被监护人丧失完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协议正式生效; (五)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结语 合理指定监护人存在争议时,个人或组织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在合格监护人中按最有利原则作出指定。根据《民法典》第3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可指定监护人,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指定前应保护被监护人权益,可由上述机构或法定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一旦指定监护人,不得擅自变更,违反者将承担责任。意定监护的流程包括被监护人自主选定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机关公证、在被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生效,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六章宜居环境第六十五条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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