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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从法律角度分析及现实情况探讨
释义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包括:一方患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且有抚养能力、其他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得到准许。
    法律分析
    可以的,离婚后再想变更抚养权,可以在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7条
    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拓展延伸
    法律视角下的社会问题研究与现实应对
    法律视角下的社会问题研究与现实应对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通过从法律的角度对社会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问题的本质和影响,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措施和政策建议。同时,我们也需要结合现实情况,考虑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法律的实施和应对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这需要律师们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还需要具备广泛的社会视野和全面的思考能力。通过持续的研究和实践,我们可以为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结语
    在离婚后,如需变更子女抚养权,可依法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变更:一方因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对其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10周岁以上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予准许。律师的使命是通过法律视角对社会问题进行研究和应对,为解决问题提供法律支持,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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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