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调查核实措施 |
释义 | 一、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司法机关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二、司法局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区别: 1.法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2.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3.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受党委与政府领导,规格比法院、检察院略低,是政府宣传管理法律的专业职能部门。 三、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一)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询问办案人员; (四)询问在场人员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员; (五)听取申诉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见; (六)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 (七)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等; (八)调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录音、录像或其他视听资料; (九)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十)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得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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