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调取证据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即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该内容由 张银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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