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诉和本诉的关系与区别 |
释义 | 反诉与本诉的关系和区别。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涉及相同当事人,存在牵连。区别在于法律性质、独立性和提起时间。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请求,属于请求权范畴;反驳是抗辩权范畴,不构成独立诉。反诉可以合并或单独审理,不受本诉撤回影响;反驳必须依存于本诉。提起本诉需满足原告与被告关系、具体请求和事实、受诉法院管辖等条件。提起反诉需针对原告、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并在举证期限前提出,与本诉有牵连。 法律分析 反诉和本诉的关系是他们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本诉与反诉涉及的当事人是一样的,并且他们之间存在牵连。反诉和本诉的区别在于法律性质不同、独立性不同以及提起的时间不同。 一、反诉和本诉的关系 反诉和本诉具有相同的法律关系,反诉与本诉讼基于并体现了相同的权利义务性质。反诉之所以产生和形成,是因为它与本诉有牵连,如果没有牵连则不称其为反诉,而是另外的诉。反诉与本诉的牵连主要表现在:反诉的原、被告与本诉的原、被告为同对一当事人;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二、本诉与反诉的区别 本诉与反诉的区别在于: 第一,法律性质不同。反诉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反驳则属于抗辩权的范畴,如在一合同纠纷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如被告证明原告违约,不产生付款义务则为反驳,如被告请求原告赔偿因原告违约而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则为反诉。 第二,独立性不同。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则不具有诉讼性质,不主张独立的请求和权利。反驳仅是对原告请求和理由的简单、直接否定,不构成独立的诉,反诉与本诉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且即使本诉的撤回也不影响反诉部分的审理;而反驳必须依存于本诉,而且无论如何抗辩,都不能产生新的请求。 第三、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而反驳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 三、本诉和反诉所需满足的条件 提起本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提起反诉也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 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连。 结语 本诉和反诉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的诉讼形式,涉及的当事人相同且存在牵连。然而,它们在法律性质、独立性和提起时间上存在区别。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属于请求权范畴;而反驳则是抗辩权的一种形式。此外,反诉的提起时间有限,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无论是本诉还是反诉,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受理法院的管辖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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