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五年以上流转合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保留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租赁物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是指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为生效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否登记不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主张和据此主张制定的法律制度。 登记生效: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部分质权是登记生效,例如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_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