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军人同意,军婚受到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指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81条,配偶要求离婚时,军人同意是必要条件,但若军人有重大过错则可例外。 法律分析 可以离婚,但在离婚方面,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我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拓展延伸 军人婚姻权益的保障及法律支持 军人婚姻权益的保障及法律支持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在婚姻关系中,军人的地位需要得到特殊的关注和保护。军人在执行国家任务时,常常面临着离家和长时间分离的困境,这对婚姻关系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因此,法律应该为军人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确保他们的婚姻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这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军人婚姻权益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措施,例如配偶福利、家庭抚养费等方面的规定。此外,应建立健全的军人婚姻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军人在婚姻问题上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和解决。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维护军人婚姻权益,保障他们的家庭稳定和幸福。 结语 军人婚姻权益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在离婚问题上,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获得军人的同意。《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这一要求,但对于军人方面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除外。为了更好地保障军人的婚姻权益,我们需要进一步扩展和延伸相关法律支持。这包括制定更具体的法律法规,确保军人婚姻权益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措施得到明确规定。同时,建立完善的军人婚姻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必要的,以确保军人在婚姻问题上得到公正处理和解决。通过这些措施,我们能够有效维护军人婚姻权益,保障他们的家庭稳定和幸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