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重大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如下: 1、特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2、重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 3、较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4、一般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五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