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煤矿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 |
释义 | 煤矿井下作业除了辛苦、危险之外,工人们长期在恶劣的井下工作还容易患上职业病。作业人员长期在岩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矽肺病; 1、作业人员长期在煤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煤肺病。 2、有害气体井下空气中可能存在过量的CH4、CO、CO2、氮氧化合物、H2S等有害气体,如果不及时加强通风,将其冲淡并带走,就可能造成人员中毒。 3、不良气候条件井下气候条件的基本特点是温差大、湿度大、风速大。因此,作业人员容易出现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或风湿性关节炎。 4、不良劳动体位在煤层薄的采煤工作面或者高度小的巷道从事作业的人员不能站立劳动,经常跪在底板上,使局部关节(入膝关节)长期受到强烈压迫及摩擦而引发滑束炎,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滑束炎已列为国家承认的法定职业病;另外,井下从业人员长期弯腰劳动,容易引起腰椎病;井下空间较小、井下从业人员经常磕碰头部,容易引起颈椎病。 5、噪声和振动随着采煤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生产性噪声和振动对从业人员的危害越来越大,入凿岩机、钻机、采煤机、掘进机、运输机、破碎机、压风机、水泵、局部通风机、机车、放炮等都能产生很大的噪声;有时噪声与振动同时存在危害更大、噪声可引起噪声聋,入井下工人常见的耳杂“发育”——即听力显著减强,振动科引起局部振动疾病。 6、放射性物质煤矿井下放射性物质(如氡)及其子体往往比地面高,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又一代影响。有的单位(洗选煤厂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放射性物质,若管理不妥,将对人体产生很大危害。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法律依据】: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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