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航空法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1944年签署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国际民航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条约,规定了国际航空法的基本规则,构建了国际民航制度的框架。根据该公约成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当今民航领域最权威和广泛的全球性组织,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芝加哥公约》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包括领空主权原则、航空器国籍制度、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法律分析 1944年签署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是当前国际民航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条约。它包括空中航行、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运输等部分,规定了国际航空法的基本规则,构建了国际民航制度的框架。根据该公约成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当今民航领域最权威和广泛的全球性组织,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芝加哥公约》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包括: 1、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国家有权制定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各国可以指定外国航空器降停的设关机场;国家保留国内航线专属权,一国为安全及军事需要有权在其领空中划定某些禁区。 2、航空器国籍制度。公约将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公约的制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一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不得在其他国家的领空飞行或领土上降落。民用航空器须在一国登记并因此而取得登记国国籍。登记按照一国相关的国内法规定进行。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均被认为无效,但其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航空器的登记国对航空器上的事件或事故拥有管辖权。 3、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并作出了相应的一些规定。公约规定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作出了保留,要求所有飞行都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方能进入其领空。以后的国际实践中,国家间通常是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具体规定其间民用航空有关的事项和规则。 二、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1929年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章的公约》(《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活动中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以后1958年(海牙)、1971年(危地马拉)、1975年(蒙特利尔)对该公约进行了修改。目前的关于国际民航损害的责任采取了推定过错原则。 三、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建立在1963年《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和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三个公约的基础上。其主要内容如下: 1、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包括: (1)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其他任何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中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并且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其外部所有舱门都已关闭时开始,直到其任一外部舱门打开准备卸货时止。 (2)实施某种行为使得航空器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包括:对使用中的航空器的破坏或损坏、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破坏或损害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传递明知是虚假的情报等。使用中是指自地面或机组人员为某一飞行进行飞行前准备时起,到飞机降落后24小时内止。 2、根据上述三个公约的规定,下列国家均拥有对于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权: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当罪嫌仍在航空器内;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常住地国,当航空器是不带机组的出租;嫌疑人所在国;嫌疑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罪行后果涉及国,包括受害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后果涉及领土国、罪行危及其安全的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 3、三个公约规定,危害民航安全罪行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国家可以依据引渡协议或国内法决定是否予以引渡。如果嫌疑人所在国没有相关协议引渡义务,并决定不予引渡,则应在本国作为严重的普通刑事案件进行起诉,使此种行为受到惩处。 我国1958年加入《华沙公约》,1974年加入《芝加哥公约》,并先后与许多国家订立了双边民航协定。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具体规定了我国的民航制度。1978年和1980年,我国先后加入了上述三个有关国际民航安全公约,并在国内刑法中对有关危害民航安全行为的罪罚作出了规定。 拓展延伸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是一个全球性民航领域的权威和广泛组织,成立于1947年。该组织总部位于加拿大蒙特利尔,其成员包括193个缔约国。ICAO致力于促进国际间的民用航空合作,制定和实施国际民航标准,以及提供技术援助,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民航安全水平。 ICAO在许多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制定和推广民用航空安全标准、制定航班计划和时刻表、制定和推广航空流量管理策略、制定和推广航空安保标准、提供技术援助等。此外,ICAO还协调全球民航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并与其他国际组织和政府合作,以确保世界民航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ICAO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由于其成员众多,组织可能存在协调困难。另外,ICAO的一些决策可能受到成员国的利益影响。此外,ICAO在某些地区的影响力也受到一些国家的质疑。 总之,ICAO是一个重要的国际组织,其在促进全球民航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其发展也需面对一些挑战,以确保其工作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零八条 航空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航空运输承运人办理的运输是一项单一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数个合同订立,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收费项目,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确定。 国内航空运输的运价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国际航空运输运价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执行;没有协定、协议的,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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