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的内容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 2.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执法工作与法律、行政执法领导是否符合予以察看,对不符合的方面予以否定,对相应执法工作以及与之有关的执法组织、执法人员予以处理的执法保证活动。 3.开展执法监督活动应当具有监督权。监督权按照监督过程可以分为三类即察看权、否定权和处理权。只要有权察看并且有权否定即为有权监督,至于处理权则按照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基于领导权,各级党委、政府有权监督执法工作,其授权的机关有权对执法工作予以具体监督,目前被授权监督执法工作的机关主要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此外,还有并非基于对执法工作的领导权,而是基于法律授权的执法监督。 4.监察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权监督执法人员,以及有关的执法组织、执法工作。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主要通过监督检查,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监察调查、个人监察处置来实现。 5.法院监督,各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被提起诉讼,且其有管辖权的执法办案,对与该执法办案有关的执法制度、措施也具有监督权,并因此对有关执法组织具有监督权。各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其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对执法工作、执法组织的监督,主要通过对执法办案的行政审判、提出处理建议来实现。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