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烟草规定出售烟草,如何应对? |
释义 | 国家对批发烟草和零售烟草分别管理,处罚标准也不同。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违法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将面临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批发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无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违法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将面临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相关法条:《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一条。 法律分析 国家对批发烟草和零售烟草是分开管理的,因此处罚的标准也是不相同的; 1、首先对于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对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条 《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结语 根据《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对批发烟草和零售烟草实行分开管理,因此处罚标准也不相同。对于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关闭或停止经营,并处以违法批发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四章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第二十三条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六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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