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之总则 |
释义 |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 利,促进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民航行政机 关依法、正确、及时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办理因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行使行政职权导致的行政赔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民航行政机关行 政赔偿的承办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赔偿申请; (二)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提出赔偿意见; (三)拟定行政赔偿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四)办理行政复议附带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复议案件; (五)执行生效的行政赔偿法律文书; (六)对追偿提出处理意见; (七)办理行政赔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办理与行政赔偿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办理赔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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