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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商法275条海事赔偿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海商法第275条规定了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该条规定了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责任人均可以依照该条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但第(四)项规定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该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另外,海事赔偿申请时效也有限制。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时效期间为一年;对于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
    法律分析
    一、关于海商法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海商法第275条,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二、海事赔偿申请时效是多久?
    1、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2、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3)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拓展延伸
    该标题涉及到海商法第275条,该条规定了责任限制和赔偿请求的相关内容。责任限制是指在海上活动中,当一艘船舶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时,其船员、船东或承租人等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该法第275条的规定,如果能够证明船舶、船员、船东或承租人等责任方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预防措施,那么这些责任方可以被免除或减轻责任。
    赔偿请求则是指在海上活动中,当船舶、船员、船东或承租人等责任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受害人有权向这些责任方提出赔偿请求。然而,该法第275条也规定了赔偿请求的限制,即如果能够证明船舶、船员、船东或承租人等责任方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预防措施,或者是因为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将无法得到满足。
    综上所述,海商法第275条的规定旨在平衡责任方和受害人在海上活动中的利益,规定了责任限制和赔偿请求的相关内容,以维护海上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 海事强制令 第六十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举证责任】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四条 【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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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8:4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