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 |
释义 | 共同危险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的标志是数人的行为都有独立造成损害的可能,但损害的结果不能确定是何人行为所致,即行为的独立性、同时性和直接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而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相区别的标志仅在于行为的特征,数人独立、同时实施一般或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其直接因果关系都有不确定的可能,也即共同的一般侵权行为或共同的特殊侵权行为都可以成立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既不能简单地归类于特殊侵权行为,也不能简单地归类于一般侵权行为。 例如,甲、乙、丙、丁四人同时故意向他人掷石块,他人被其中一人所掷石块击中受伤,但无法确定该石块是何人所掷;又如,甲、乙、丙、丁四人饲养的狗同时扑咬他人致人受伤,但不能确定是何人之狗直接咬伤他人。 显然,前者是一般共同侵权,后者是特殊共同侵权,由于其中的直接致害原因不能确定,也应按共同危险行为认定,但在适用法律上,二者却有所不同,对行为性质进行划分的意义就在于正确适用法律。 所以,共同危险行为在与其它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区别是行为与后果的直接因果关系能否加予确定。在审理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案件时,应当先根据危险行为的特征确定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性质是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属一般共同危险侵权行为的,要以一般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由行为人对因果关系要件的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属特殊共同危险侵权行为的,要以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标准,行为人除要对因果关系要件的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外,还要对其免责事由负举证责任。 一、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哪些类型 1.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主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故意而共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按照通说,只有实行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简单的共同侵权行为;而包括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复杂的共同侵权行为。 2.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我曾经将其叫做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各自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虽然不具有共同侵权行为主观上的特征,但由于其行为人之间行为的相互结合的关连性,并且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而不可分割,而形成了一个侵权行为,行为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的准共同侵权行为。 4.团伙成员 团伙成员,是指团伙组织的成员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危险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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