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如果是民事案件,是否立案则取决于是否满足法定立案条件,并不是当事人是否有证据。 法定立案条件是: 1、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公民的民事权益。 2、原告可以指出被诉对象是谁。 3、当事人有明确的诉讼主张和事实理由。 4、该案受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管辖,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审判权。 二、如果是刑事案件,立案需要有初步证据。 立案的条件是: 1.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 2.有明确的违法主体。 3.属于该机关管辖范围。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