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审查报经市县政府同意市县政府向省政府请示,报省政务中心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批办窗口受理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件;符合要求的,报省政府审批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向市县政府下达批复文件市县政府或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向申请人下达批复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