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区别? |
释义 | 时间节点不同,交工验收在前,竣工验收在后;验收主体不同,前者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而后者应由政府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等单位代表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进行;性质不同,交工验收是项目管理机构行为,而竣工验收是一种行政行为。 一、建筑工程维修施工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有下列内容: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4.工程质量。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9.竣工验收。 二、桩基验收是由什么组织实施的 桩基成孔验收由建设单位为负责人,授权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所以验收的组织人是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什么时候进行退还呢 工程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返还这个问题,需要区分合同有效和无效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且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作出约定,应在约定质量保证金期限届满后返还。 第二种情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未作约定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质保金。 第三种情形: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为无效条款,应按双方没有约定处理,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质保金。 如果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开始计算工程质量保证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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