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登记是怎样办理的 |
释义 | 不动产登记办理登记的办理方式: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一人独自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不动产登记簿。 一、房产过户需要本人到场吗 房产过户,本人并不是必须到场。本人不便时,可以由代理人代为办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婚前财产是否可以加名字 婚前财产可以加名字。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我国的法律允许男女双方以书面形式,对婚前财产达成约定,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的,就可以将对方的名字加上去。不动产所有权人愿意加上对方名字的,在达成约定后,应当去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将对方的名字加上去,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且提供变更登记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发现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将对方的名字加上去。 三、二手房过户带什么手续 二手房过户手续流程: 1、当事人双方填写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书; 2、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和房屋过户申请书及其他必要性材料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过户登记; 3、房屋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过户登记,并发放变更后的不动产登记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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