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
释义 | 为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对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现对社区居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公章的制发 社区居委会公章一律由街(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办理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公章的使用 1、凡需加盖公章的,一般都应事先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再盖公章。对证明居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的,保管公章人员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给予办理。 2、凡涉及社区居委会重大事宜、居民重大利益等重大问题需使用社区居委会公章时,应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盖章。如有违规行为的,保管公章人员可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3、不准非保管人员擅自随身带公章外出。严禁白纸盖公章。 三公章的保管 社区居委员会公章,由社区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章,不得借机吃、拿、卡、要,不得乱盖公章,违者按规定予以撤换和处理。 一、公司注销公章怎么销毁?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企业注销时,原公章是由制发机关制发的,交由制发机关销毁,没有制发机关的,企业可自行销毁。公安机关不受理注销企业的公章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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