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市民可带着医院出具的医药费发票,来到本市 医保 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委托报销手续。 1、在外省市临时逗留发生的急诊和急诊住院 医疗费用 ,可在 医疗费 收据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至 上海 医保中心申请审核报销,但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诊或普通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医保服务热线962218咨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