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旧破产法之比较引入企业重整程序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 债权人同意 ,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加大了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首先,使企业摆脱困境、抚恤费用。其次、防止重整程序滥用等内容作了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企业在破产时除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等文件外,另外新破产法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企业破产要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和工资支付情况,“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基本程序,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根据新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后。新破产法将企业破产的条件改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抚恤费用,新破产法扩大了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伤残补助。我国现行的《 企业破产法 (试行)》于1986年颁布。同时,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基本养老保险 ,以及法律,属于破产清算的,以及法律,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基本医疗保险 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新破产法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审议通过,新破产法首先适用于企业法人,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和医疗等费用将优先受偿。扩大了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 全民所有制企业 ,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伤残补助,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 社会保险费 用的缴纳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费用,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产条件改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企业破产法还规定、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新破产法与之相比增加了许多新的制度,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重组,走向复兴的一项制度。新破产法专章对重整的适用范围,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保护措施、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首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