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建筑工程承包单位能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分包单位。建设工程提倡总承包,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发包给一个总承包人,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可以一并发包,同时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法律客观: 《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