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城市低保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80元; 2.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1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34元; 3.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10元调整为1560元; 4.城市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8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 农村低保标准: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00元; 2.农村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540元至81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至105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6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10元; 3.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调整为14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10元调整为1050元; 4.农村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81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0元。 法律依据:《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