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杭州机动车牌照过户可以吗 |
释义 | 杭州市目前尚未实行车牌随车过户政策,购买二手车时车主无法直接获得原车主的车辆牌照。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在申请转移登记前,现机动车所有人需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十九条规定了申请转移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法律分析 当前,杭州市暂时未实行车牌随车过户政策,因此,在购买二手车时,车主无法直接获得原车主的车辆牌照。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拓展延伸 根据《浙江省机动车牌号申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杭州车牌过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原车牌未满3年; 2. 原车牌未办理过户; 3. 原车牌未发生过严重的交通违法记录; 4. 新车牌已办理登记手续; 5. 新车牌未办理过户。 如果以上条件都满足,那么您可以进行杭州车牌过户。需要注意的是,在过户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一定的费用。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帮助,可以联系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结语 虽然杭州市目前未实行车牌随车过户政策,但车主在购买二手车时仍需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在申请转移登记前,车主需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十九条规定了申请转移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对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情况,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登记业务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一)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监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6.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9.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骗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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