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整可以转为破产清算吗 |
释义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但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转为破产清算程序,适用条件包括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申请主体资格等三个方面。 法律分析 重整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为破产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因此,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包括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申请主体资格等三个方面。 拓展延伸 从重整到破产清算:法律程序的转变 重整和破产清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用于处理企业的财务困境。重整是指企业在经营困难时,通过债务重组、资产处置等方式实现债务的偿还和企业的复苏。而破产清算则是指企业无法继续经营,通过清算企业的资产来偿还债务。虽然重整和破产清算都是应对企业困境的手段,但其目的和程序却有所不同。重整旨在保护企业,实现债务的重组和企业的持续经营;而破产清算则是最后的手段,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进行的一种法律程序。因此,重整可以转为破产清算,但这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并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批准。这一转变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资产处置等复杂问题,需要依法进行。 结语 重整和破产清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用于处理企业的财务困境。重整是为了保护企业,实现债务的重组和企业的持续经营;而破产清算则是最后的手段,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进行的一种法律程序。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并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批准的情况下,重整可以转为破产清算。这一转变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资产处置等复杂问题,需要依法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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