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坐飞机的禁止携带物品 |
释义 | 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一、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 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 (二)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三)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二、管制器具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一)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是跳刀(刀身展开或是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二)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是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三)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三、危险物品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主要包括: (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二)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三)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四)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笨、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五)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七)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八)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 (九)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四、其他物品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传染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二)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三)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四)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五)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运输的物品。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戟等,以及斧,凿、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和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锐器、钝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该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未能出示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者航空货运单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第一百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运输作战军火、作战物资。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第一百零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危险品品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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