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就是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一般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险。具体如下: 1、该保险通常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 2、保险合同中不但规定保险金额,还规定治疗期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担,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保险的附加险承保; 3、中国保险公司目前开办的意外伤害保险,或者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死亡残废和意外伤害医疗。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范围: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