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伤情级别的具体内容 |
释义 | 司法鉴定伤情级别的具体内容: 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于2007年5月1日实施,用于替代此前所实施的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用于替代此前所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3、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该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 由于各个鉴定标准针对伤情定性的差异以及各个地区适用鉴定标准的不统一,往往会导致同一伤情因为发生的原因不同而鉴定出不同的伤残等级,甚至还会导致同一伤情因为在不同的地区鉴定而产生不同的伤残等级。在实践中,鉴定标准的差异也会导致受害人对鉴定标准的选择产生混淆,从而产生适用鉴定标准错误而需要重复鉴定等耗费金钱、时间成本的情况。为此,目前已有许多声音呼吁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鉴定标准,以避免过多围绕着鉴定标准如何选定等此类耗费司法资源及诉讼成本的问题产生。 比如以烧伤、烫伤为例: 1、重伤一级 a)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o面积达30%。 2、重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o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c)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3、轻伤一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o面积达5%。 4、轻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o面积达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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