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登记时限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知识:产权登记所需材料 (一)私人自建申请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户口簿; 1、土地使用权证; 2、规划报建资料; 3、房屋平面图、宗地图(栋基底图); 4、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自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 1、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 3、投资批文或立项批文; 4、土地使用权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8、房屋平面图、宗地图(栋基底图); 9、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三)开发商商品房确权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 1、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性质为“出让”);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竣工验收备案表; 8、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书; (四)购买商品房 1、申请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 2、商品房购销合同; 3、购房发票; 4、契税证明; 5、房屋平面图、宗地图(栋基底图); 6、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希望大家要清楚相关的时限,以免在办理房产登记的时候耽误时限就麻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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