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婚约后对彩礼该怎样处理 |
释义 | 解除婚约后,如果男女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给付方因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彩礼该予以返还。 一、返还婚约财产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返还婚约财产的范围规定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方给付的特定财物。如果婚约财产属于一方给付的彩礼钱,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要离婚,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般要返还。 二、结婚是否要给彩礼 结婚是否要给彩礼,根据男女双方家庭的协商来定。结婚是否给彩礼,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确定,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离婚时如果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但是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消耗了的部分不予返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规定的,那么应当以夫妻双方当事人的离婚为条件。 三、退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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