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章的内容? |
释义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章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解读 一、网络运营者(保障网络运行的第一责任人) 1、要求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定的要求,采取及时举措和其它必要举措,维护网络运行安全。 2、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安全风险,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举措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规章处罚举措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规章的,处罚举措: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双罚制:网络运营者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处罚规章。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及其负责人员的处罚重于一般的网络运营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对运营者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章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章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举措,或者未按照规章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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