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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会计凭证造假罪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释义
    会计凭证作假和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构成犯罪,可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可被罚款,主管人员可被处罚,会计人员可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纳税人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处罚款;构成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偷税数额在一定范围内,可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也将受罚。
    法律分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凭证作假量刑做出了解释: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结语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将由财政部门通报并处以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罚款和行政处分的惩罚。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追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并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偷税数额较大的情况将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对于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同样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因工作过失给企业和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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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2:4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