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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谣言造谣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有法律规定
释义
    造谣传谣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者将面临刑罚或行政处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解释明确,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者,可被定罪处罚。网络诽谤罪主体包括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和能力的自然人,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认定仍存在争议。一方认为应让其承担严格责任,另一方则认为网络服务商无需对第三方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同国家对此问题有不同规定。
    法律分析
    一、造谣传谣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现行刑法第291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网络诽谤罪的主体认定
    二、网络诽谤罪的主体认定
    1、网络诽谤与传统的诽谤罪主体一样,凡是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然而网络空间里很少有人以自己的真实面目出现,这就必然涉及到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认定问题。
    2、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其是不负任何责任的,如新加坡在电子交易法令中规定,网络服务商无须对第三方在网上所提供的资料负责,因为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技术上的服务。
    在ICP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上,目前主要有两种倾向:一种认为应让其承担严格责任。此种观点认为,网络内容提供商主要提供的是一种内容本身的服务,其应具有对所提供的信息更大的审查义务,故应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如瑞典1998年专门颁布法令规定,网站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监督其所传输内容的义务。
    结语
    造谣传谣行为涉及多项法律责任。根据现行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面临刑事处罚,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也会受到行政处罚,可能被拘留并处罚款。此外,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明确指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辱骂、恐吓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也将被定罪处罚。在网络诽谤罪的主体认定方面,凡是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和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认定仍存在争议。部分国家规定网络服务商不负责任,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内容提供商应承担更大的审查义务。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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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