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所谓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统筹基金开始支付参保人医疗费用前,参保人按规定须先自付的医疗费用数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 所谓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封顶线”,是指由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上限。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则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所以,全国各省市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不同,各城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也是有差别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