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分析】驳回检察机关证据质疑的常见误区。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可能会质疑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证据就会被排除在外。常见的误区包括认为对证人的质证和对物证的鉴定必须由法院进行,以及认为只有经过科学鉴定的证据才能被采纳。实际上,被告有权利提供证人证言和物证,只要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的无罪或减轻其罪责,就可以被采纳。同时,法院鉴定并不是必要的,对证人的质证和物证的鉴定也可以由被告提供的证人和专业人士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被告有权在审判前、审判中和审判后提供证据。 第六十九条 在庭审中,被告有权对控辩双方的证据提出质证。法院应当对被质证的证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予以记录。 第七十二条 证据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全案证据予以确定。 第七十四条 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评价,并作出认定。对有争议的证据,应当进行质证或者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认定自己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其他有权机关应当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物证的鉴定由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书证、视听资料的鉴定由具有相应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具有相应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可以是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机构或者其他单位。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者其他单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当经委托机关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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