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负责提供证据支持指控,但有时公诉人会误导法庭或陪审团,导致被告人冤枉。被告人应当积极应对,及时申辩,辩驳公诉人的证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证据应当合法、真实、确凿,由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和证人提供。如果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有误导性,应当在法庭上及时提出异议,要求排除或完善证据。此外,被告人还可以主动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质证、辩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有关刑事案件的证据,应当合法、真实、确凿;证据的价值应当由法庭评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对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被告人、辩护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庭上提出,由法庭负责查明。公诉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