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二十个不准内容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不准乱收费。不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政府规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不准参与舞厅、歌厅、饭馆、发廊、录像放映点、按摩浴室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人,不准在其中占有干股、暗股、明股。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不准经商办企业,公安干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已经开办的公司企业,必须立即与公安业务部门和基层科所队脱钩,不准经营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行业。不准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强买强要、白吃白拿。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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