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更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权? |
释义 | 精神病人监护权变更规定在《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财产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精神病人的监护权变更规定在《民法典》第三十一条中。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指定监护人。如果有关当事人不服指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如果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可以担任监护人。一旦监护人被指定,不得擅自变更;如擅自变更,被指定的监护人依然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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