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光被遮挡怎么维权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采光被遮挡时的维权规定以及相邻关系类型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相邻建筑物之间有保证对方正常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义务。如果一方建筑遮挡到对方的采光,双方应首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相邻关系类型包括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相邻防险、排污关系、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相邻管 法律分析 如果采光被遮挡,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进行维权。该条规定,在建造建筑物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同时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相邻建筑物之间有保证对方正常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义务,如果一方建筑遮挡到对方的采光,依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应首先进行协商,对方可以依法请求其对建筑进行适当的改造,或者协商进行相应的赔偿。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相邻关系的类型 相邻关系比较复杂,较重要的有: 1、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如分享水利,费用应分担。 2、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3、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如因此造成邻方的损失,也应赔偿。相邻关系举证应该有实施方承担,被实施方举证要困难的多,类似于环境案件。 而比较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几下几种: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7)相邻安全关系。 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是指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 2、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有四层含义:(1)坚持权利义务平等。相邻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相邻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2)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赔偿损失。 3、团结互助。是指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拓展延伸 民法典对于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的,占有人有权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必要费用。因此,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给予必要费用,导致相邻关系纠纷,占有人可以请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必要费用。 结语 采光被遮挡时,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进行维权。该条规定,在建造建筑物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同时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果相邻建筑物之间有保证对方正常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义务,双方应首先进行协商,对方可以依法请求其对建筑进行适当的改造,或者协商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可以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邻关系比较复杂,较重要的有:1、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如分享水利,费用应分担。2、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3、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如因此造成邻方的损失,也应赔偿。相邻关系举证应该有实施方承担,被实施方举证要困难的多,类似于环境案件。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该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邻关系类型包括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相邻防险、排污关系、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相邻竹木归属关系和相邻安全关系。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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